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053號
PCDV,98,訴,2053,2010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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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53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凰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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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凰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