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681號
PCDV,98,司執消債更,681,201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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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楊雨珊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林維信律師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偉介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古家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 167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 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25日具狀陳報更生方案(如附件一 所示),其條件為每月為一期,分68期,每期支付新台幣( 下同)5,000元(第68期清償2,006元),總清償金額為337, 006元,清償成數為100%(更生債權為 337,006元)。本院 於99年1月20日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函各債權人進行書面可 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均 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則全部債權人均視為同意 更生方案,通過書面可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再觀諸債 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 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以曾向本院為不同意更生方案表示之債權人 為限,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68期。。 │
│2.每期在每月10日前轉匯各債權人,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元(第68期清償 │




│ 2,006元 )。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權總金額:337,006元;總清償金額:337,006元;總清償比例:100.00﹪。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
│ │ │ │ │(第1-67期)│(第68期) │
├──┼────────┼─────┼─────┼──────┼──────┤
│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126,787 │ 126,787 │ 1,881 │ 760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210,219 │ 210,219 │ 3,119 │ 1,246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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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337,006 │ 337,006 │ 5,000 │ 2,006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分配金額=債權金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係依債權比例計算。 │
│三、第68期分配金額=總分配金額-(第1-67期分配金額)*67。 │
│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五、債務人應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
│ 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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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