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332號
PCDV,98,司執消債更,332,201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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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輝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有如下限制:
(一)不得為賭博或類似性質之投機行為
(二)不得自費出國旅遊
(三)不得為非必要之生活消費
(四)不得購置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 (下稱債清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下同)97年度消債 更字第153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債務人於98年12月24日具狀檢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陳報更生方案略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 28,000元,每月生活費為15,000元,其中房租7,000元,膳 食費支出5,000元,交通費500元,市內電話費500元,水電 費1,500元,手機費500元,另須扶養父親,扶養費用與兄弟 平均分擔後為2,500元,合計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為 17,500元。故清償條件為分96期(8年),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於每月6日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每期清 償10,500元,總清償金額為1,008,000元,清償成數為68.9% 。前開更生方案經本院依債清條例第60條之規定命債權人於 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惟書面可決之 結果,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具狀表示同 意,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合計為470,548元,佔債權總額1, 462,987元之比例為32.16%,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且其人數亦未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債權人之半數,而未達債清條例第60條第2項所定之可 決門檻。
三、次查,本件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無非以:(一)債務人個



人支出應依台北縣最低生活標準10,792元計算;(二)清償比 例過低;(三)債務人尚年輕,非無全部清償之可能等理由表 示不同意。惟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等情,有財政 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5、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薪資袋附卷足憑。又,債務人稱其為繳交協商款項 ,故於95、96年間尚於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兼職,惟因係夜 間兼差,加上日間工作又需勞力,身體不堪負荷,此有勞工 投保資料表顯示就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部份其已於96年5月 退保,並經本院調閱期97年之所得稅資料參酌,其陳述堪信 為真,即債務人目前僅有其於永發曜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工作 之薪資收入,平均每月收入28,000元。又,內政部公佈之最 低生活標準係決定其是否符合低收入戶補助之標準,係平均 消費之六成,本院認其僅係一參考依據,再觀諸債務人樽節 開支調整後之更生方案及支出明細,債務人提出之每月生活 必要費用為15,000元,其中膳食費用5,000元,交通、水電 瓦斯費為2,000元,電話費500元,手機費500元,房租部分 以父親所得領取之老人年金每月3,000元補貼,每月尚需支 出7,000元,考量其居住地點為1樓,水電費以營業用水電計 算,收費較高,其每月支出尚屬合理。而每月支出之扶養費 用,與兄弟平均分擔後為2,500元,經本院參酌98年度國稅 局扶養免稅額每人82,000元,其支出亦無不合。且其亦願將 還款期限調整為8年,又願將父親領取之津貼用於補助,本 院認其已竭盡所能並具還款誠意,還款成數達68.9%,審酌 現況本院認為債務人所提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 行,且無債清條例第64條第2項及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是依首揭法文意旨逕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 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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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發曜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