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247號
PCDV,98,司執消債更,247,201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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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陳運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95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 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薪資存 摺影本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其條件為每月為一期,第 1至第24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 新台幣(下同)44,471元,第24至第96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 32,471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3,405,216元。經 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清償總額為 3,405,216元,清償成數達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34.54%。參諸更生程序之立法 本旨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依此重建型債 務清理程序整理債權債務關係,以謀求經濟生活之重 建。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雖未達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百分之百,惟審查更生方案之條 件是否公允不應以清償成數為唯一考量,而應就聲請 人之財產、收入支出狀況、以及一切客觀情事綜合觀 察。
(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陳報狀中自陳,目前每月領有中華 電信退休俸38,000元,並從事保全人員工作每月薪資 約20,000元,惟目前債務人已年屆強制退休年齡,預 計再過兩年將無法再從事保全工作,每月收入來源僅 剩中華電信退休俸38,000元及政府提撥之老人年金3, 000元,故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前24期之收入基礎為58, 000元(38,000元+20,000元),後72期則為41,000元 (38,000元+3,000元)。債務人亦提出中華電信退休 俸支票影本及從事保全人員薪資存摺影本以茲證明,



可認債務人對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收入狀況之陳述為 真實,並無隱匿。
(三)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估每月必要支出費用 為10,792元,與台北縣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 準相符,並未逾越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另債 務人積欠稅款118,239元已協議分期每月償還5,000元 ,故於更生方案前24期列計此筆支出亦屬合理。 (四)查債務人於95年 9月13日將自己名下位於屏東縣竹田 鄉○○段 146-3地號之土地過戶給予其子陳逸賢,贈 與價格約為 150,000元,有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影本一份在卷可參。為增加還款金額,展現還款誠意 ,債務人與其子協調願將此筆金額納入更生方案還款 ,每月加計還款1,563元(贈與價格以150,000元計算 ,平均分攤於96期償還,每期約 1,562.5元)。另債 務人有本院97年執字54198號執行案件之退還款67,17 7元,基於相同理由債務人亦願意將此筆金額平均於 每月償還,故每月可再加計還款 700元(67,177元平 均分攤於96期償還,每期約699.7元)。 (五)據上所述債務人所提第 1至第24期每期清償44,471元 之計算方式為:收入58,000元扣除支出10,792元及分 期償還稅款 5,000元,加計1,563元及700元;第24至 第96期每期清償32,471元之計算方式為收入41,000元 扣除10,792元,加計1,563元及700元。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又債務人雖已退休且年屆強制退休年齡,惟 為解決債務問題仍勉力工作,積極增加收入,並將多年前贈 與之財產價格及民事執行案件退還之案款納入還款計畫,可 認債務人具有相當高之還款誠意,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 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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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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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償之金額:新台幣3,405,216元。 │
│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八年內│
│ 償還,以一個月為一期,第1至24期每期44,471元、第24至96期每期32,471元, │
│ 共計96期,總計清償3,405,216元。 │
│三、交付金額方式:債務人於每期之10日前,將每期應償金額,按確定債權表之債權│
│ 人之債權金額比例計算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
│ 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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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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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總額 │總清償金額│每期清償金額│每期清償金額│
│ │ │ │ │(第1-24期)│(第24-96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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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02,998 │104,664 │1,367 │99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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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42,327 │152,784 │1,995 │1,45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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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66,899 │92,184 │1,204 │87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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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171,710 │59,352 │775 │566 │
│ │有限公司 │ │ │ │ │
├──┼────────┼─────┼─────┼──────┼──────┤
│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11,786 │73,176 │955 │69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花旗(台灣)商業│318,268 │109,920 │1,436 │1,048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7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313,293 │108,216 │1,413 │1,0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353,510 │122,088 │1,595 │1,164 │
│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 │ │ │
│ │司 │ │ │ │ │
├──┼────────┼─────┼─────┼──────┼──────┤
│9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380,481 │131,400 │1,716 │1,25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693,731 │239,640 │3,130 │2,285 │
│ │有限公司 │ │ │ │ │
├──┼────────┼─────┼─────┼──────┼──────┤
│1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63,321 │125,520 │1,639 │1,197 │
│ │有限公司 │ │ │ │ │
├──┼────────┼─────┼─────┼──────┼──────┤
│12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453,739 │156,768 │2,047 │1,495 │
│ │有限公司 │ │ │ │ │
├──┼────────┼─────┼─────┼──────┼──────┤
│1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6,425 │33,336 │435 │31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374,192 │474,648 │6,199 │4,52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639,848 │221,064 │2,887 │2,10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6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267,583 │92,400 │1,207 │88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7 │張彬鐘 │890,000 │307,464 │4,015 │2,932 │
│ │ │ │ │ │ │
├──┼────────┼─────┼─────┼──────┼──────┤
│18 │莊淑珍 │1,950,000 │673,584 │8,797 │6,423 │
│ │ │ │ │ │ │
├──┼────────┼─────┼─────┼──────┼──────┤
│19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247,758 │85,584 │1,118 │816 │
│ │有限公司 │ │ │ │ │
├──┼────────┼─────┼─────┼──────┼──────┤
│20 │台灣銀行信義分行│119,970 │41,424 │541 │39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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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9,857,839 │3,405,216 │44,471 │32,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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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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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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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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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
│ 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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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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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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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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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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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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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