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4768號
PCDV,98,司促,54768,20100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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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768號
異 議 人 甲○○
以上異議人因債權人亞太TOP管理委員會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 98年1 月10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而本件異議於99年2 月6 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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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