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丙○○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
683 、30684 號、99年度偵字第2013號),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附表三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丙○○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附表三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庚○○有竊盜、誣告等前科;民國8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 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104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稅捐稽徵法案件, 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開2 案所處徒刑,嗣經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439 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0月確定,惟因前開偽造文書案件所執行之有期徒 刑已逾10月即毋庸再入監執行而執行完畢;丙○○有違反票 據法、稅捐稽徵法等前科;詎庚○○、丙○○竟均仍未知所 戒慎,其等明知外型酷似鑽石之合成碳矽石(俗稱摩星石) 並非真鑽,且價值僅約為真鑽十分之一,竟利用摩星石於進 行導熱儀測試時會出現類似鑽石響聲反應之特性,而可通過 當鋪、銀樓業者鑽石探測筆之測試,認有機可乘,乃共同基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等犯意 聯絡,併另或與辰○○、子○○、癸○○、宇○○(均另行 審結)、謝南生(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台 灣台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羅春(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通緝中)基於犯意聯絡,而先由庚○○、丙○○向鍾敬 軍(所涉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購得摩星石,併以如附表三編號六
所示之放大鏡檢測摩星石成色、以如附表三編號五所示之鑽 石探測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反應,並推由庚○○另以 謝南生前所提供之由G.I.A.、G.I.D.等鑽石鑑定機構所出具 之真鑽石保證書,於未經G.I.A.、G.I.D.等鑽石鑑定機構同 意或授權情形下,即持向址設台北市○○路2 號1 樓之加佳 快速彩色沖洗有限公司,利用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將 前開保證書內容予以掃描入電腦後,復於電腦內將原先保證 書上鑽石重量之克拉數記載內容與以竄改,再將該等更改後 之掃描資料以彩色列印之方式予以列出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 三、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鑽石鑑定書,足生損害於G.I. A.、G.I.D.等鑽石鑑定機構對鑽石鑑定資料之管理,旋推由 其中一人,持庚○○、丙○○所購得之摩星石、前開偽造之 鑑定書等,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一所示之當鋪、 銀樓,佯稱係真鑽併兼或出示前開偽造之鑽石鑑定書與當舖 、銀樓人員行使之而要求典當,致各當鋪、銀樓人員陷於錯 誤,誤以典當品係真鑽,據以估算典當價格,而交付如附表 一所示金額,庚○○、丙○○以此方式共同詐得遠高於摩星 石實際價值之典當款,並於得款後扣除購入成本朋分花用( 詳細之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行為人、詐騙方法等 ,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嗣於98年10月14日16時許,由警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丙○○位於台北縣中和市○○路222 巷 6 弄7 號2 樓住處搜索查獲丙○○,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物 品;又於98年10月14日21時30分許,由警在台北市○○○路 60巷前所停放之車牌號碼EB-6236 號自小客車上查獲庚○○ ,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另於98年10月14日23時40分許 ,由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鍾敬軍所開設位於台北市○○ ○路○ 段120 號3 樓店面搜索查獲鍾敬軍,並扣得如附表四 所示之物,再於98年10月15日3 時許,由警至台北縣板橋市 ○○路32號,將辰○○拘提到案,復於98年10月27日,在臺 北市○○路2 號加佳快速彩色沖洗有限公司扣得如附表五所 示之物,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G○○、F○○、酉○○、E○○、宙○○、壬○○、 午○○、H○○、地○○、戊○○、辛○○、卯○○、D○ ○、亥○○、戌○○、賴漢柔、甲○○、許永順、張士傑、 丁○○、黃○○、寅○○、B○○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 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2 人對前開犯罪事實均於本院審理中坦認在卷,並 經證人即被害人G○○、F○○、酉○○、E○○、宙○○
、壬○○、午○○、H○○、地○○、戊○○、辛○○、卯 ○○、D○○、亥○○、戌○○、賴漢柔、甲○○、許永順 、張士傑、丁○○、黃○○、寅○○、B○○等於警詢或偵 查中證述綦詳,且有基隆市台大當舖收當物品日報表、上昇 當舖收當物品登記簿、宏大當舖收當物品登記簿、川大當舖 收當物品登登記簿、台北當舖收當物品登記簿、一信當舖收 當物品登記簿、永發當舖收當物品登記簿、惠民當舖收當物 品目錄表、成功當舖收當物品目錄表、泰來當舖收當物品目 錄表、楊梅當舖收當物品目錄表、銓泰當舖收當物品目錄表 、昱晟當舖收當物品目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數幀 等在卷可稽,併有被告等所有,供其等共同為本件犯行所用 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附表三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扣案為 憑,俱徵被告等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應適用之法律、科刑審酌事由及沒收物之處理:㈠、核被告庚○○、丙○○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九至十一、 十三至十四、十六至二十三、二十五至三十、三十二至四十 二、四十四所述之行為,均各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其等如附表一編號十二、三十一所述之行為,均 各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 告2 人此部分所為,均各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惟 未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其等犯罪均尚屬未遂,爰均依 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各減輕其刑;又其等如附表一編號 八、十五、二十四、四十三、四十五至五十所述之行為,均 各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 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等為如 附表一編號八、十五、二十四、四十三、四十五至五十所述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間,既以行使詐術之際, 兼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舉,則其所為上開二罪之行為在自然 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合,且其犯罪目的單一 ,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如予分論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 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 度臺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應可認被告等為如附 表一編號八、十五、二十四、四十三、四十五至五十所述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間,均各係出於一個犯意, 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均同時該當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 欺取財罪之二罪構成要件,即其等此部分各該犯行均屬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均 僅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等就如附表一所示 各犯行,各與如附表一行為人欄所列之人互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各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 庚○○於8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以91年度上訴字第2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又於96年間,因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 年度訴字第2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開2 案所處徒刑,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 97年度聲減字第43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惟因 前開偽造文書案件所執行之有期徒刑已逾10月即毋庸再入監 執行而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是被告庚○○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因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庚○○本件如附表一編號十 二、三十一所述之犯行,均各同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爰 就其該等部分之犯行,均依法先加後減之;又被告等如附表 一各編號所示犯行間,均各行為互殊、犯意個別,自均應各 予分論併罰。
㈡、茲審酌被告2 人不思正道取財,竟與人共組詐騙集團,利用 外型酷似鑽石之摩星石於進行導熱儀測試時會出現類似鑽石 響聲反應之特性,而可通過當鋪、銀樓業者鑽石探測筆之測 試,並兼具出示偽造之鑽石鑑定書,遂行其等詐騙行為,造 成告訴人損害非微,甚屬不該,兼衡被告2 人於本件犯罪之 各自分工角色、所得利益,及被告等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 承犯行,尚有悔意,且於部分質物流當前即辦理回贖,雖不 無掩飾犯行之意,然亦減少些許告訴人所受損害,復斟酌其 等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被告2 人本 件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分就其等所處多數 有期徒刑、拘役部分,各定其等應執行之刑(按刑法第51條 第6 款規定:「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即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 日。」是本案被告等雖均宣告多數拘役,其刑 期合併並已逾120 日,然就拘役部分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期時 ,依前開規定既不得逾120 日,茲就被告等所處拘役部分之 應執行刑部分,爰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並再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並復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 懲(本件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8 項「第一項至第三 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 。」之規定,業經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98年
6 月19日公布):「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 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 ,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 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 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意旨,修正為「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 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 六月者,亦適用之。」,並於99年1 月1 日生效施行,刑法 施行法為達新法修正之目的,解決新舊法律適用疑義,並配 合增訂第3 條之3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 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 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之規 定,亦於同日生效施行,是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已逾6 月 ,惟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仍得易科罰金,應併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附表三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為 被告等所有,供其等共同為本件犯行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六至十、附表三編號九至十、附表四、五所示 之物,核與被告等本件犯行,無直接關聯,即不於本案併予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5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3 條之3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 明 偉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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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 害 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行為人│ 詐 騙 方 法 │備 註 │所犯罪名暨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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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佳立當舖 │98年5月25日 │臺北市○○○路2 │謝南生│由庚○○、丙○○購得摩星│未贖回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
│ │即G○○ │ │段368號 │庚○○│石,併以放大鏡檢測摩星石│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丙○○│成色、以鑽石探測筆檢測有│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 │無類似鑽石響聲之反應,旋│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推由謝南生在當舖外等候,│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
│ │ │ │ │ │由庚○○持鑲嵌1 克拉摩星│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石戒指典當5 萬5000元得手│ │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至│
│ │ │ │ │ │,庚○○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 │ │
│ │ │ │ │ │1 成5500元交付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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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佳立當舖 │98年5月26日 │臺北市○○○路2 │辰○○│由庚○○、丙○○、謝南生│未贖回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即G○○ │ │段368號 │庚○○│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丙○○│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謝南生│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旋推由庚○○在當舖│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外等候,由辰○○持鑲嵌1.│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4 克拉摩星石戒指典當6 萬│ │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
│ │ │ │ │ │元得手,辰○○將現金交付│ │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謝南生,庚○○將報酬即典│ │ │
│ │ │ │ │ │當金額之1 成6000元交付盛│ │ │
│ │ │ │ │ │招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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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昆照當舖 │98年6月13日 │臺中縣大里市德芳│丙○○│由庚○○、丙○○購得摩星│未贖回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即己○○ │ │路2段117號 │庚○○│石,併以放大鏡檢測摩星石│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成色、以鑽石探測筆檢測有│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 │無類似鑽石響聲之反應後,│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旋推由庚○○在當舖外等候│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由丙○○持鑲嵌1.31克拉│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摩星石戒指典當9 萬元得手│ │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
│ │ │ │ │ │,與庚○○平分。 │ │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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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昆照當舖 │98年6月16日 │臺中縣大里市德芳│丙○○│由庚○○、丙○○購得摩星│未贖回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即己○○ │ │路2段117號 │庚○○│石,併以放大鏡檢測摩星石│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成色、以鑽石探測筆檢測有│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 │無類似鑽石響聲之反應後,│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旋推由庚○○在當舖外等候│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由丙○○持鑲嵌1.05克拉│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摩星石戒指典當8 萬元得手│ │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
│ │ │ │ │ │,與庚○○平分。 │ │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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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昆照當舖 │98年6月20日 │臺中縣大里市德芳│羅春 │由庚○○、丙○○購得摩星│未贖回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即己○○ │ │路2段117號 │庚○○│石,併以放大鏡檢測摩星石│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丙○○│成色、以鑽石探測筆檢測有│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 │無類似鑽石響聲之反應後,│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旋推由庚○○在當舖外等候│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由羅春持鑲嵌1.5 克拉摩│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星石戒指典當15萬元得手,│ │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
│ │ │ │ │ │羅春將現金交付庚○○,林│ │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智平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1 │ │ │
│ │ │ │ │ │成1萬5000元交付羅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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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昆照當舖 │98年7月1日 │臺中縣大里市德芳│癸○○│由庚○○、丙○○、謝南生│未贖回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即己○○ │ │路2段117號 │庚○○│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丙○○│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謝南生│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後,旋由謝南生將鑲嵌│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1.28克拉摩星石戒指1 只交│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付庚○○,庚○○前往新竹│ │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
│ │ │ │ │ │縣竹南地區搭載癸○○至昆│ │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照當舖外,將上開戒指交付│ │ │
│ │ │ │ │ │癸○○,由癸○○典當6 萬│ │ │
│ │ │ │ │ │元得手,庚○○將現金6 萬│ │ │
│ │ │ │ │ │元交付謝南生,謝南生將報│ │ │
│ │ │ │ │ │酬即典當金額之1 成6000元│ │ │
│ │ │ │ │ │交付庚○○,由庚○○與邱│ │ │
│ │ │ │ │ │清鏡平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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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昆照當舖 │98年7月14日 │臺中縣大里市德芳│謝南生│由庚○○、丙○○、謝南生│未贖回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
│ │即己○○ │ │路2段117號 │庚○○│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宇○○│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丙○○│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後,由謝南生於98年7 │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
│ │ │ │ │ │月13日在臺北市萬華區某處│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將鑲嵌1.48克拉摩星石戒│ │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至│
│ │ │ │ │ │指1 只交付庚○○,庚○○│ │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於翌(14)前往臺中市搭載│ │ │
│ │ │ │ │ │宇○○至昆照當舖外,將上│ │ │
│ │ │ │ │ │開戒指交付宇○○,由黃榮│ │ │
│ │ │ │ │ │隆典當5 萬元得手,庚○○│ │ │
│ │ │ │ │ │將報酬即典當金額1 成5000│ │ │
│ │ │ │ │ │元交付宇○○,將餘款4 萬│ │ │
│ │ │ │ │ │5000元交付謝南生,謝南生│ │ │
│ │ │ │ │ │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1 成 │ │ │
│ │ │ │ │ │5000元交付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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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台大當舖 │98年5月23日 │基隆市仁愛區孝二│謝南生│由庚○○、丙○○、謝南生│98年6 月12日│庚○○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即F○○ │ │路61號 │庚○○│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由某男子贖回│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 │丙○○│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附偽造鑑定│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附表三編│
│ │ │ │ │ │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書2份 │號一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後,由謝南生在當舖外│ │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等候,由庚○○持鑲嵌1.1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克拉摩星石及1.01克拉摩星│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附表三編號一至│
│ │ │ │ │ │石戒指各1 只暨偽造之鑽石│ │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鑑定書共典當10萬元得手,│ │ │
│ │ │ │ │ │庚○○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 │ │
│ │ │ │ │ │1 成1 萬元交付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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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義興當舖 │98年5月12日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謝南生│由庚○○、丙○○、謝南生│98年5月16日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即酉○○ │ │路1段613號 │庚○○│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贖回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丙○○│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 │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後,由謝南生在當舖外│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等候,由庚○○持鑲嵌1. 4│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克拉摩星石戒指1 只典當6 │ │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
│ │ │ │ │ │萬元得手,庚○○將現金交│ │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付謝南生,謝南生將報酬即│ │ │
│ │ │ │ │ │典當金額之1 成6000元交付│ │ │
│ │ │ │ │ │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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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上昇當舖 │98年5月20日 │臺北縣板橋市重慶│謝南生│由庚○○、丙○○、謝南生│98年5月21日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即E○○ │ │路60巷1號 │庚○○│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贖回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丙○○│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 │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後,由謝南生在當舖外│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等候,由庚○○持鑲嵌1.02│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克拉摩星石戒指1 只典當6 │ │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
│ │ │ │ │ │萬元得手,庚○○將現金交│ │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付謝南生,謝南生將報酬即│ │ │
│ │ │ │ │ │典當金額之1 成6000元交付│ │ │
│ │ │ │ │ │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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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上昇當舖 │98年5月21日 │臺北縣板橋市重慶│謝南生│由庚○○、丙○○、謝南生│98年5月22日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即E○○ │ │路60巷1號 │庚○○│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贖回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丙○○│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 │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後,由謝南生在當舖外│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等候,由庚○○持鑲嵌1.02│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克拉摩星石及1.4 克拉摩星│ │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
│ │ │ │ │ │石戒指各1 只共典當11萬元│ │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得手,庚○○將現金交付謝│ │ │
│ │ │ │ │ │南生,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 │ │
│ │ │ │ │ │金額之1 成1 萬1000元交付│ │ │
│ │ │ │ │ │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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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上昇當舖 │98年5月25日 │臺北縣板橋市重慶│謝南生│由庚○○、丙○○、謝南生│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即E○○ │ │路60巷1號 │庚○○│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 │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丙○○│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
│ │ │ │ │ │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三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後,由謝南生在當舖外│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拘役貳拾日│
│ │ │ │ │ │等候,由庚○○持鑲嵌摩星│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石戒指1 只典當,E○○配│ │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
│ │ │ │ │ │偶發現係摩星石,未予收當│ │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而未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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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上昇當舖 │98年6月6日 │臺北縣板橋市重慶│丙○○│由庚○○、丙○○購得摩星│未贖回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即E○○ │ │路60巷1號 │庚○○│石,併以放大鏡檢測摩星石│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成色、以鑽石探測筆檢測有│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 │無類似鑽石響聲之反應後,│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由庚○○在當舖外等候,由│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丙○○持鑲嵌1 克拉摩星石│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戒指典當6 萬元得手,與林│ │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
│ │ │ │ │ │智平平分。 │ │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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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宏大當舖 │98年5月11日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謝南生│由庚○○、丙○○、謝南生│98年5月20日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即申○○ │ │路1段88號 │庚○○│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贖回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丙○○│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 │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後,由謝南生在當舖外│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等候,由庚○○持鑲嵌1 克│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拉摩星石戒指1 只典當8 萬│ │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
│ │ │ │ │ │元得手,庚○○將現金交付│ │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謝南生,謝南生將報酬即典│ │ │
│ │ │ │ │ │當金額之1 成8000元交付林│ │ │
│ │ │ │ │ │智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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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合源珠寶銀│98年5月12日 │臺北縣五股鄉成泰│謝南生│由庚○○、丙○○、謝南生│未贖回,附偽│庚○○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樓即乙○○│ │路2段65號 │庚○○│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造鑑定書1份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 │丙○○│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附表三編│
│ │ │ │ │ │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號一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後,由謝南生在銀樓外│ │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等候,由庚○○持鑲嵌1.04│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克拉摩星石戒指1 只暨偽造│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附表三編號一至│
│ │ │ │ │ │之鑽石鑑定書典當9 萬元得│ │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手,庚○○將現金交付謝南│ │ │
│ │ │ │ │ │生,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 │ │
│ │ │ │ │ │額之1 成9000元交付庚○○│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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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珍品珠寶銀│98年5月12日 │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謝南生│由庚○○、丙○○、謝南生│未贖回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
│ │樓即宙○○│ │路33巷9號 │庚○○│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丙○○│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 │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後,由謝南生在銀樓外│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
│ │ │ │ │ │等候,由庚○○持鑲嵌1.02│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克拉摩星石戒指1 只典當5 │ │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至│
│ │ │ │ │ │萬5000元得手,庚○○將現│ │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金交付謝南生,謝南生將報│ │ │
│ │ │ │ │ │酬即典當金額之1 成5500元│ │ │
│ │ │ │ │ │交付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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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珍品珠寶銀│98年5月25日 │臺北市內湖區東湖│庚○○│由庚○○、丙○○購得摩星│未贖回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
│ │樓即宙○○│ │路33巷9號 │辰○○│石,併以放大鏡檢測摩星石│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丙○○│成色、以鑽石探測筆檢測有│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 │無類似鑽石響聲之反應後,│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由庚○○在銀樓外等候,由│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
│ │ │ │ │ │辰○○持鑲嵌1.42克拉摩星│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石戒指典當5 萬元得手,盛│ │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至│
│ │ │ │ │ │招龍將現金交付庚○○,林│ │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智平即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 │ │
│ │ │ │ │ │1 成5000元交付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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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川大當舖 │98年5月22日 │臺北縣五股鄉成泰│丙○○│由庚○○、丙○○購得摩星│未贖回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
│ │即壬○○ │ │路1段127號1樓 │庚○○│石,併以放大鏡檢測摩星石│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成色、以鑽石探測筆檢測有│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 │無類似鑽石響聲之反應後,│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由庚○○在當舖外等候,由│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
│ │ │ │ │ │丙○○持鑲嵌1.47克拉摩星│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石戒指典當7 萬元得手,與│ │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至│
│ │ │ │ │ │庚○○平分。 │ │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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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台北當舖 │98年5月20日 │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謝南生│由庚○○、丙○○、謝南生│98年5月23日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
│ │即A○○ │ │街114號 │庚○○│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贖回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丙○○│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 │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後,由謝南生在當舖外│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
│ │ │ │ │ │等候,由庚○○持鑲嵌1 克│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拉摩星石戒指1 只典當4 萬│ │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至│
│ │ │ │ │ │元得手,庚○○將現金交付│ │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謝南生,謝南生將報酬即典│ │ │
│ │ │ │ │ │當金額之1 成4000元交付林│ │ │
│ │ │ │ │ │智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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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台北當舖 │98年5月26日 │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謝南生│由庚○○、丙○○、謝南生│未贖回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
│ │即A○○ │ │街114號 │庚○○│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子○○│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丙○○│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後,由謝南生將持鑲嵌│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
│ │ │ │ │ │1 克拉摩星石戒指1 只交付│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庚○○,由庚○○與子○○│ │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至│
│ │ │ │ │ │持該只戒指典當5 萬元得手│ │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庚○○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 │ │
│ │ │ │ │ │之1 成5000元交付庚○○及│ │ │
│ │ │ │ │ │子○○平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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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采儷珠寶銀│98年5月20日 │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謝南生│由庚○○、丙○○、謝南生│未贖回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樓即午○○│ │街21之3號 │庚○○│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丙○○│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 │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後,由謝南生在銀樓外│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等候,由庚○○持鑲嵌1.4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克拉摩星石戒指1 只典當7 │ │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
│ │ │ │ │ │萬元得手,庚○○將現金交│ │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付謝南生,謝南生將報酬即│ │ │
│ │ │ │ │ │典當金額之1 成7000元交付│ │ │
│ │ │ │ │ │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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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東福銀樓 │98年5月25日 │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謝南生│由庚○○、丙○○、謝南生│未贖回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
│ │即H○○ │ │路131號1樓 │庚○○│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丙○○│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 │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後,由謝南生在銀樓外│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
│ │ │ │ │ │等候,由庚○○持鑲嵌1.02│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克拉摩星石戒指1 只典當5 │ │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至│
│ │ │ │ │ │萬元得手,庚○○將現金交│ │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付謝南生,謝南生將報酬即│ │ │
│ │ │ │ │ │典當金額之1 成5000元交付│ │ │
│ │ │ │ │ │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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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一信當舖 │98年5月27日 │臺北市文山區羅斯│謝南生│由庚○○、丙○○、謝南生│未贖回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即地○○ │ │福路6段299號 │庚○○│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丙○○│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 │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後,由謝南生在當舖外│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等候,由庚○○持鑲嵌1.01│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克拉摩星石戒指1 只典當7 │ │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
│ │ │ │ │ │萬5000元得手,庚○○將現│ │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金交付謝南生,謝南生將報│ │ │
│ │ │ │ │ │酬即典當金額之1 成7500元│ │ │
│ │ │ │ │ │交付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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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匯通當舖 │98年5月27日 │臺北縣新店市中正│謝南生│由庚○○、丙○○、謝南生│已贖回,附偽│庚○○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即C○○ │ │路393號 │庚○○│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造鑑定書1份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 │丙○○│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附表三編│
│ │ │ │ │ │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號一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後,由謝南生在當舖外│ │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等候,由庚○○持鑲嵌1.02│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克拉摩星石戒指1 只暨偽造│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附表三編號一至│
│ │ │ │ │ │之鑽石鑑定書典當4 萬元得│ │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手,庚○○將現金交付謝南│ │ │
│ │ │ │ │ │生,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 │ │
│ │ │ │ │ │額之1 成4000元交付庚○○│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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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匯通當舖 │98年6月2日 │臺北縣新店市中正│丙○○│由庚○○、丙○○購得摩星│未贖回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即C○○ │ │路393號 │庚○○│石,併以放大鏡檢測摩星石│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成色、以鑽石探測筆檢測有│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 │無類似鑽石響聲之反應後,│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由庚○○在當舖外等候,由│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丙○○持鑲嵌1 克拉摩星石│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戒指典當7 萬元得手,與林│ │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
│ │ │ │ │ │智平平分。 │ │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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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上益當舖 │98年6月2日 │臺北縣樹林市大安│謝南生│由庚○○、丙○○、謝南生│未贖回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
│ │即戊○○ │ │路47號 │庚○○│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丙○○│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 │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後,由謝南生在當舖外│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
│ │ │ │ │ │等候,由庚○○持鑲嵌1 克│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拉摩星石戒指1 只典當3 萬│ │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至│
│ │ │ │ │ │5000元得手,庚○○將現金│ │八所示之物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