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0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其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 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 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四條 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禁止製造、 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而違反上開禁止規 定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於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臺灣縣板橋市○○路 ○段一八六巷六弄六號前,查獲被告甲○○涉犯施用第二級 毒品,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四月 十五日以九十七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八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經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一包( 驗餘淨重零點一八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CH/ 二○○七/B○五五六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一包(驗餘淨重零點一八四公克 )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CH /二 ○○七/B○五五六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九十六年度安保 管字第二二五六號扣押物品清單各一件在卷可稽(見九十七 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八七號偵查卷第三十五頁、第三十六頁) ,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 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又被 告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以九十七年度毒偵緝字
第一八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 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 安 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