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0年度,63號
MLDM,90,自,63,200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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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三號
  自 訴 人 立翔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受命推事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略稱:被告受聘自訴人立翔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翔 公司)之業務員,承辦自訴人立翔公司代理簡樹旺辦理農保請領及專業諮詢事宜 ,簡樹旺與自訴人立翔公司約定,以請款百分之二十給付自訴人立翔公司作為代 辦事宜之報酬,經自訴人立翔公司送件後,保險人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 六日核定,並於九十年八月八日核付保險金之給付,簡樹旺乃依約定,於九十年 八月二十日,將應給付之報酬新台幣(下同)二萬九千九百二十元,匯入被告之 郵局帳戶,詎被告竟將該筆金額侵占入己,未交還自訴人立翔公司,顯已涉犯刑 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自訴人立翔公司自訴被告甲○○涉犯業務侵占罪嫌,無非 以其唯一指訴為其主要之論據,惟查:自訴人立翔公司之代理人丙○○,於本院 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已到院陳述:「自訴人提起自訴後,才知被告生病住院,後發 現被告並無意圖,只是雙方的誤會,我們要撤回自訴。」等語明確(簡本院九十 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核與自訴人立翔公司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提出之 撤回自訴狀所述內容相符,自訴人立翔公司既事後發現係被告生病住院,始發生 未將佣金繳回之情形,被告自無業務侵占之行為,況自訴人立翔公司始終未提出 確切之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業務侵占佣金之犯行,被告犯罪嫌疑顯然不足,並有 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之情形,依首揭法條之說明,應駁回自訴人之自 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 章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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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翔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