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3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緝字
第二三一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
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宗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四、九十五年間受僱於「許桂挺律師事務 所」擔任法務專員一職,因而認識「允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允菱公司)負責人甲○○。詎乙○○自該律師事務 所離職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 九十七年一月間某日,前往允菱公司向甲○○佯稱:離職後 將與其他律師合夥開立「亞太國際法律事務所」,希望繼續 為允菱公司提供法律服務云云,致使允菱公司負責人甲○○ 陷於錯誤,誤認乙○○具有法律專業,而將允菱公司如附表 所示之訴訟案件轉委由乙○○處理,並於九十七年一月至同 年十月間,陸續匯款支付如附表所示之委任及訴訟費用至乙 ○○所申辦「台新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內,前後合計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一 萬九千四百六十三元。又於九十七年十月八日,乙○○復另 行起意,前往允菱公司向甲○○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法拍 土地事宜,需借貸資金,並保證三個月後歸還云云,並簽立 借據取信於甲○○,致甲○○陷於錯誤,因而貸予二十五萬 元。詎乙○○取得上開款後,未依約處理允菱公司委託之訴 訟案件,亦未從事法拍土地事宜,並於甲○○發覺有異求證 之際,置之不理避不見面,甲○○追索無著,始知受騙。二、案經允菱公司代表人甲○○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乙○○於本院準備期日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 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合作金 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合作 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允菱公司支票影本、允菱公司同意書 、允菱公司訴訟案件明細及資料、亞太國際法律事務所各類 代辦之規費資料,及被告書立之借據在卷可稽,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係以另設事務所可代辦訴訟為由,於九十七年一月十 一日接受甲○○委任,處理允菱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案件,並 自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接 續收受甲○○匯款,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而如附表所示多次接受匯款之行為,均 係本於同一詐欺之犯意,為接續犯,僅論以單純一罪。又被 告於九十七年十月八日,係另詐稱可代為操作投資法拍土地 事宜,詐借二十五萬元,此顯與前揭附表所示之案件不相干 ,自係另行起意,此部分犯行亦應論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二詐欺取財犯罪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詐得之財物高達一百八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三元 、二十五萬元,被害人所受損害重大,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 解,賠償所受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允菱公司委託被告辦理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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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委託時間│委託訴訟案│訴訟標的金│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
│ │ │件名稱 │額(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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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7年1月 │徐瓊凰 │ 380,000│97年1月11日至 │ 365,226 │
│ │11日 │ │ │97年12月31日 │ │
├──┼────┼─────┼─────┼───────┼─────┤
│ 2 │97年1月 │高上平 │ 1,685,000│同上 │1,099,145 │
│ │11日 │ │ │ │ │
├──┼────┼─────┼─────┼───────┼─────┤
│ 3 │97年1月 │立得立工程│ 94,500│同上 │ 0 │
│ │11日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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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7年1月 │葉國助 │ 80,000│同上 │ 15,273 │
│ │11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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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7年1月 │貝勒斯科技│ 36,000│同上 │ 0 │
│ │11日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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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7年1月 │劉鐵生 │ 36,000│同上 │ 25,840 │
│ │11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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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7年1月 │茂頤科技工│ 231,000│同上 │ 100,753 │
│ │11日 │程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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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7年1月 │維新營造有│ 567,000│同上 │ 122,592 │
│ │11日 │限公司 │ │ │ │
├──┼────┼─────┼─────┼───────┼─────┤
│ 9 │97年1月 │沅億工程有│ 137,240│同上 │ 65,634 │
│ │11日 │限公司 │ │ │ │
├──┼────┼─────┼─────┼───────┼─────┤
│ 10 │97年1月 │廖惠瑛 │ 565,500│同上 │ 25,000 │
│ │11日 │ │ │ │ │
├──┼────┼─────┼─────┼───────┼─────┤
│合計│ │ │ 3,812,240│ │1,819,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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