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86號
HLDV,91,訴,86,200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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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伍昆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 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余明賢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林香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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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