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
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係因侵害商標權事件請求
調解,而商標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應認係因財產權請求調解,
惟聲請人陳報本件客觀利益價額至多不超過新台幣(下同)壹佰
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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