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0、WG00000000)正本二件,以利
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
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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