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92號
CHDV,99,司票,92,2010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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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0、WG00000000)正本二件,以利
  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
  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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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