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5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務 人 鑫進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81號.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己○○
債 務 人 辛○○○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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