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863號
CHDV,99,司促,1863,201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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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63號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甲○○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己○○○
前列六人共同
債 務 人 林仲安即林長慶公業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叁佰伍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壹佰叁
  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陸佰柒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伍仟叁佰
  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陸佰柒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陸佰柒
  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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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