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611號
CHDV,98,訴,611,2010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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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恒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之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67,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655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均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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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