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恒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之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67,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655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均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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