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字,98年度,197號
CHDV,98,監,197,201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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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監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李永裕律師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梁至宏(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甲○○之監護人。指定丙○○(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丙○○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業經98年度禁字第155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 請人丙○○為相對人之養子,與相對人關係極為密切,且 聲請人丙○○前任教於建國科技大學,目前退休賦閒在家 ,身體健康,心智健全,平常與妻蔡淑凉擔任相對人主要 照顧之責,自民國(下同)92年起即扶養相對人至今,另 相對人年事已高,聲請人丙○○自98年4月7日起向彰化縣 居家服務支援中心聲請居家照顧服務,並按月給付新台幣 (下同)八千餘元之費用。聲請人丙○○女婿及兒子均對 於照護失智老人具有專門智識經驗,聲請人丙○○在其協 助下,自98年6月1日起每日依所自行製作之照護紀錄表逐 日填載,密切注意受相對人之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對人 之最佳利益。聲請人丙○○之存款餘額至98年11月16日止 ,為00000000元,有足夠財力負擔受監護宣告人之ㄧ切醫 療看護費用,且不虞匱乏。據此,請求法院依職權選定聲 請人丙○○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溫偉鈞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五件、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 單、居家照顧服務協議書、親屬系統表、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溫偉鈞之學歷附表、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二)依親屬系統表所示,相對人甲○○之兄弟姐妹分別死亡、 不可考及過繼等因素,均不宜列為最近親屬,而其孫梁英 智、梁英男梁淳惠梁至宏梁雅茹梁茹華梁嘉方 等則尚有丙○○乙○○足以擔任甲○○之最近親屬,因 之,甲○○之最近親屬即應分別為其子丙○○乙○○及 胞妹丁○○○,又乙○○與聲請人丙○○間存在諸多嫌隙 ,並屢次阻撓聲請人丙○○探視接近甲○○,是以,聲請 人丙○○無法就本件取得乙○○之同意,而另一最近親屬



丁○○○就本件業已同意選定聲請人丙○○為受監護宣告 人之監護人。並提出最近親屬之意見書暨同意書影本。(三)對於聲請人乙○○主張之補充陳述:
1.聲請人乙○○所有之房屋老舊簡陋、空間狹窄雜亂、浴室 亦無防滑功能,處處充滿潛在危機,相對人更因此跌倒三 次,實不適宜受監護宣告人居住:
⑴相對人目前居住於其二兒子乙○○所有門牌號碼為彰化縣 花壇鄉○○村○○街188號之房屋內,然該屋屋齡已高達 48年,頗為老舊陰暗,且屋頂漏水,室內容易濕滑,牆壁 的水泥漆業已因潮濕而有大範圍的剝落,又該浴室係鋪設 拋光石英磚,欠缺防滑功能,廁所前亦有高約三十公分之 階梯,此均易使受監護宣告人不甚跌倒受傷。
⑵該屋室內空間狹窄,四處卻堆有大量雜物,木造樓板亦已 腐蝕有破洞,且入口處有階差,寬度不足以讓輪椅或病床 通過,倘遇突發狀況,需將受監護宣告人盡速就醫時,將 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之搬動,且於受監護宣告人平日活動 時,亦容易使其絆倒。相對人更因此跌倒三次,實不適宜 受監護宣告人居住。
2.聲請人乙○○之配偶阮美珠患有慢性精神疾病,參見行政 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可知阮美珠自身上需仰賴 他人照護,更遑論能妥適照護相對人,且乙○○及其子女 亦無法全心照料相對人,自不符相對人之最佳利益。 3.聲請人乙○○之子梁至宏擅自將相對人之動產存入其帳戶 中,其心可議,固倘由聲請人乙○○取得監護權,恐將有 損相對人財務上之安全及完整性:
⑴依訪視報告所示,乙○○授權其長子梁至宏處理所有家務 ,故如命乙○○為監護人,則梁至宏必會協助處理。而梁 至宏持有相對人之身分證及印章,並擅自將相對人之動產 存入其帳戶中,為此,家族成員於家族會議中,曾多次商 討如何妥善管理相對人之財產,並希梁至宏將相對人之動 產存入以相對人所開立之帳戶中,惟竟遭梁至宏強烈拒絕 ,足見梁至宏所為,無非係為了便於其使用相對人之動產 ,而非基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所作之考量,其心可議。 4.乙○○梁至宏之經濟來源實多仰賴相對人之不動產及動 產,故不禁令人對渠等極力爭取監護權之動機,心存疑慮 :
乙○○目前沒有工作,收入來源僅有將相對人所有之不動 產分別出租與領先超市及水果攤販,所獲取之租金。 ⑵乙○○之子梁至宏係自營電腦維修店,收入自不穩定,且 如前所述,梁至宏將相對人之動產均存入其帳戶中,於其



使用該帳戶時,亦將動用到相對人之動產。是乙○○及梁 至宏均無固定收入,經濟來源實多仰賴相對人之不動產及 動產,倘無法繼續使用相對人之財產,勢必將對渠等造成 極大之衝擊。提出乙○○所有房屋牆面剝落及樓板破損照 片二張、乙○○配偶阮美珠之身心障礙手冊、行政院衛生 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
(四)否認挪用相對人保險金,相對人有作證,有授權丙○○處 理。而且財產都在梁至宏那邊,梁至宏處理的方式有違相 對人的意思,所以由他們監護是有疑慮。
二、聲請人乙○○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 告之人甲○○之子,因相對人於98年11月9日由鈞院宣告為 禁治產人,為此爰聲請監護人及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聲請 人之兄丙○○於日前因涉嫌偽造文書,將相對人所有於92年 8月18日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六年期養老保 險於98年8月18日屆期後,竟將全部滿期保險金用以購買聲 請人丙○○自身之保險,未經相對人同意,擅自偽簽相對人 之姓名以圖利自身,相對人亦對提出偽造文書告訴,聲請人 丙○○雖為相對人之子,實不得擔任監護人,以免影響相對 人之最佳利益。而梁至宏雖為聲請人乙○○之子,自95年起 ,相對人即與其居住,並由梁至宏與其妻照顧至今,已逾三 、四年以上,平日亦由梁至宏照顧,且為同戶籍。基於考量 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請求選定聲請人乙○○梁至宏二人為 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提出戶籍謄本二件、98年禁字第155號 民事裁定影本、南山人壽授權書影本、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事傳票影本為證。
三、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 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 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同法第1111 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 表及98年禁字第155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據,經依職權調 閱本院98年度禁字第155號宣告禁治產事件卷宗核對無誤。



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對聲請人丙○○乙○○進行訪視,就聲請人丙○○訪視內容略以:「就醫: 案主(即相對人)自97年9月起,即由案三孫子陪同前往就 醫,97年9月之前均由案大兒子(即聲請人丙○○)及二大 媳婦陪同就醫。10年前案夫罹患肺癌一年期間,都由案大兒 子負責照顧。而案主的就醫費用與用餐費用,目前由案三孫 子負責,97年9月之前由案大兒子與案二兒子(即聲請人乙 ○○)一同分攤支付費用。97年9月以前,每天都由案大兒 子與大媳婦負責案主的午、晚餐,案大媳婦會抓一些中藥帶 回給案主,也會2至3天回家一次為案主洗澡。近年來幾乎每 天回家照顧案主,而在這先前大約每週、月都會回家探視案 主。而聲請人監護動機:⑴保護案主身心健康。⑵保障案主 財產安全。居住環境:與案大兒子同住彰化公寓,屋內明亮 、行動路線寬敞,無障礙物,浴室浴缸欲再改建。照顧能力 :如取得監護權,案大兒子與案大媳婦表示願與案主同住在 彰化或辦到臺中,由其照顧。相對人之意向:希望能在住了 一輩的老家在地老化。」;就聲請人乙○○訪視內容略以: 「經濟狀況:案二兒子目前沒有工作,收入靠隔壁領先超市 的租賃金及老家前面的水果攤販租金等;案三孫子自營電腦 維修店,案主的動產均入案三孫子的戶頭裡,以及案二兒子 的租金目前也都由案三孫子管理。就醫:案主自97年9月起 ,即由案三孫子陪同前往就醫,97年9月之前,均由案大兒 子及二大媳婦陪同就醫。案主的就醫費用與用餐費用,目前 由案三孫子負責。平常之關心或陪伴時間:案主目前與案三 孫子同住,今年年初申請居家看護每週一至六上午九點到十 一點由看護員照顧、陪同,之後依案主意見,帶案主到案二 兒子家,由案二兒子照顧,直到晚上八點以後到十點間,由 案三孫子帶回老家就寢。監護動機:保護案主身心健康、保 障案主財產安全。居住環境:案三孫子希望案主居住在原本 熟悉的老家,對於房屋建築的安全,因老家房屋建築較為狹 隘,已於浴室等地做些修建,案主晚上休息的房間在一樓。 照顧能力:目前花費均由案三孫子帳戶支出,並穩定案主的 生活。」等語,有彰化縣政府99年1月8日府社障字第0980 296628號函暨「身心障礙監護調查」訪視報告在卷可稽。另 經證人即相對人妹妹丁○○○到庭具結證稱:「(問:相對 人之現況是否清楚?你有無時常去探視相對人?)她現在住 在花壇,是她自己的房子,她不願意離開,她的第二個兒子 的兒子梁至宏與她同住。我有空就會去看她,三不五時會去 看她。(問:平日生活起居由何人照顧?)目前有請人幫她 洗澡,何人出錢我不知道。(問:生活費用由何人支出?)



費用是子孫給她,過年也有給她紅包。平時有錢給她否,我 不清楚。她本身有的錢是她先生留給她,要自己花用是夠的 。(問:相對人有無財產?)她有田地,房子都過戶給兒子 。(問:兩位聲請人是否時常探視相對人?)有。(問:是 否有聽說、看過兩位聲請人因為探視的問題起爭執?)這部 分不了解,有無爭執我也不清楚,因為我一、二個月才去探 視她,看過彰化這個兒子拿飯給她吃。花壇這個兒子也會去 探視,因為相對人執意住在那裡。(問:有無問過相對人希 望跟何人生活?)沒有聽她說。(問:相對人的現況是否正 常?)她之前常常會跌倒,頭腦有比較退化,她的外表都很 正常,有請一位傭人在幫她,飲食都很正常,跌倒之後都是 大媳婦帶到醫院去看醫生,沒有住院,我都聽相對人講的, 相對人也沒有說誰對她好壞。(問:相對人在失智之前,有 些財產是由何人處理?相對人在失智之前,大部分時間由何 人照顧?)兩兄弟在處理,相對人的印章、身份證由梁至宏 保管,權狀由兒子丙○○保管。財產怎麼處理財物我不知道 。未退化之前洗澡由彰化的大媳婦幫她洗,有時候是自己洗 ,未退化之前我去看她時,她都帶我出去外面吃,有時她都 自己煮,那時候還可以治理生活。我之前因為我先生在二十 六歲從軍,我大姐叫我到她那邊去住,所以才會這麼了解她 的情況。」等語明確,有本院筆錄為證。據上開訪視報告及 證人證詞觀之,足認目前相對人由聲請人乙○○之子梁至宏 同住及照顧,且有看護協助相對人日常生活起居,而相對人 身體健康及生活現況均穩定正常。另本院至彰化縣花壇鄉○ ○村○○街188號即相對人住處現場勘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 及其居住環境,其住所外面有水果攤,為二層樓房,房屋老 舊,一樓前段為工作場所,中間是相對人房間,後面為廚房 及洗澡間,而二樓則為梁至宏居住使用,且經相對人表示本 人意願:其與孫子梁至宏同住及照顧,不想離開這裡。希望 由孫子梁至宏來處理。我的事物都是由孫子處理的,很少外 出,吃的都是孫子買給我。兒子和孫子都會給錢。生病時孫 子都帶我去及拿藥等語,在場之照護人員亦表示相對人之起 居均由其與相對人之孫梁至宏照顧,飲食正常,身體狀況尚 稱硬朗等情,有本院99年2月9日勘驗筆錄可憑。綜上,梁至 宏為相對人梁秀鑾之孫,與其同居並負責照顧相對人等情, 有戶籍謄本可憑,並經相對人表示同意由孫子處理相關事務 ,有上開筆錄可參,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雖相對人目前居 住房屋老舊,恐造成相對人起居不便,然相對人不願離開久 居之地,且有其孫梁至宏與其同居並照顧,尚有居家照護人 協助照料,是認由梁至宏任監護人,最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



利益,爰選定梁至宏為監護人;又聲請人丙○○亦係相對人 之子,並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仁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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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