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嘉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浩村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八○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林秀鳳
法官湯文章
法官 饒金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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