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68號
CHDM,99,簡,68,201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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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酉○○
      地○○
      L○○
      宇○○
      巳○
      F○○○
      丁○○
      T○○○
      W○○
      S○○
      A○○
      午○○
      戊○○
      壬○○
      C○○
      乙○○
      辛○○
      丑○○○
      未○○
      U○○○
      E○○
      Q○○
      D○○○
      丙○○
      P○○
      亥○○
      甲○○
      宙○○
      O○○
      天○○
      黃○○
      申○○
      卯○○
      己○○
      寅○
      N○○
      G○○
      B○○
      辰○○
      戌○○
      M○○
      X○○
      玄○○
      庚○○
      V○○
      子○○
      R○○
      H○○
      I○○
      癸○○
      J○○
      K○○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八年度選偵字第五四、八二、八三、一六九、一七八、一七九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一、酉○○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 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臺幣壹 仟元沒收。
二、地○○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 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臺幣肆 仟元沒收。
三、L○○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 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臺幣貳 仟伍佰元沒收。
四、宇○○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 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臺幣柒 仟伍佰元沒收。
五、巳○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 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臺幣捌仟 元沒收。
六、F○○○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臺幣 陸仟伍佰元沒收。
七、丁○○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 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臺幣叁 仟元沒收。
八、T○○○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臺幣 捌仟元沒收。
九、W○○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 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臺幣叁 仟元沒收。
十、S○○A○○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 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各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 賄賂現金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十一、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貳仟元沒收。
十二、戊○○壬○○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 權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各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賄賂現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十三、C○○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叁仟元沒收。
十四、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伍佰元沒收。
十五、辛○○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十六、丑○○○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 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十七、未○○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壹仟元沒收。
十八、U○○○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 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 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十九、E○○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二十、Q○○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叁仟元沒收。
二一、D○○○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 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二二、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二三、P○○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壹仟元沒收。
二四、亥○○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伍佰元沒收。
二五、甲○○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二六、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
二七、O○○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貳仟元沒收。
二八、天○○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壹仟元沒收。
二九、黃○○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三十、申○○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貳仟元沒收。
三一、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
三二、己○○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三三、寅○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 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臺 幣叁仟元沒收。
三四、N○○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三五、G○○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三六、B○○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貳仟元沒收。
三七、辰○○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貳仟元沒收。
三八、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三九、M○○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肆仟元沒收。
四十、X○○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四一、玄○○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壹仟元沒收。
四二、庚○○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四三、V○○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壹仟元沒收。
四四、子○○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
四五、R○○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貳仟元沒收。
四六、H○○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四七、I○○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壹仟元沒收。
四八、癸○○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壹仟元沒收。
四九、J○○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伍佰元沒收。
五十、K○○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現金新 臺幣壹仟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二、三分別補充更正如附表一 、二、三。
㈡證據部分另補充:扣押物品目錄表四十六紙(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十九、二六、三三、四○、四六、五七 、六三、七○、八○、九○、一○七、一一八、一二七、一 三四、一四一、一四六、一五三、一六○、一六七、一七五 、一八四、一九一、二○○、二一○、二一九、二二七頁,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十九、二八、四一、四九 、五八、六五、七三、八三頁,選偵字第八三號卷第十五、 八○、九一、一○二、一一五、一二六、一三五、一四五、 一五五、一六六、一七七頁)、照片三十幀(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十三、五七、八一、九一、一一九、一 三四、一六八、一七五、一八四、一九四、二○二、二一一 、二二一頁,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二八、四四 、五一、六○、六六、八四頁,選偵字第八三號卷第十三、 一三五、一六七、一七八頁)。
二、核被告酉○○等五十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第一項之投票受賄罪。又被告酉○○等五十二人就上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均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應依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各減輕其 刑。爰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 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其攸關 國家政治之良窳甚鉅,而賄選為敗壞選風之主要根源,不惟 抹滅實行民主政治之真意,亦影響選舉之公正性與社會之風 氣,扭曲選舉制度尋求民意之真實性,然考量被告酉○○等 五十二人係因一時貪念而收受賄賂,且所收受賄賂金額僅為 一票五百元,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酉○○等五十二人所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 票受賄罪,既均經宣告有期徒刑之刑,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三項、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分 別宣告褫奪公權一年。再被告玄○○雖曾因竊盜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七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 一年二月,緩刑五年,並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二十日確定, 然該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並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即失 其效力,而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相同 ;另被告K○○前雖曾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八 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被告V○○前雖 曾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於七十三年五 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然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餘被告前均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五十二份在卷可稽,其等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經此 偵審程序與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 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其餘被告部分)、第二款(被告K○ ○、V○○部分),均宣告緩刑二年。扣案如附表所示被告 酉○○等五十二人所收受之賄賂現金,均應依刑法第一百四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一百十三條 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一:黃銘輝賄選之對象
┌──┬──────┬────┬──────────┬──────────┬────┐
│編號│ 時 間 │收受賄賂│ 收受賄賂地點 │收受賄賂之金額(新臺│備註:主│
│ │ │之被告 │ │幣) │文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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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八年十一│甲○○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一千五百元(三票) │二五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某處 │ │ │
│ │時許 │ │ │ │ │
├──┼──────┼────┼──────────┼──────────┼────┤
│二 │九十八年十一│宙○○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四千五百元(九票) │二六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六七號(聲請書誤│ │ │
│ │時許 │ │載為彰化縣線西鄉德興│ │ │
│ │ │ │村線伸路一七八號)住│ │ │
│ │ │ │處內 │ │ │
├──┼──────┼────┼──────────┼──────────┼────┤
│三 │九十八年十一│O○○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二千元(四票) │二七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五八號住處內 │ │ │
│ │時許 │ │ │ │ │
├──┼──────┼────┼──────────┼──────────┼────┤
│四 │九十八年十一│天○○ │彰化縣線西鄉德興村德│一千元(二票) │二八 │
│ │月中旬某日某│ │興路一之七號居所旁之│ │ │
│ │時許 │ │農田 │ │ │
├──┼──────┼────┼──────────┼──────────┼────┤
│五 │九十八年十一│黃○○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二千五百元(五票) │二九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八四號住處內 │ │ │
│ │時許 │ │ │ │ │
├──┼──────┼────┼──────────┼──────────┼────┤
│六 │九十八年十一│申○○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二千元(四票) │三十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九一號住處內 │ │ │
│ │時許 │ │ │ │ │




├──┼──────┼────┼──────────┼──────────┼────┤
│七 │九十八年十一│卯○○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十│三千五百元(七票) │三一 │
│ │月中旬某日某│ │五張犁某農田 │ │ │
│ │時許 │ │ │ │ │
├──┼──────┼────┼──────────┼──────────┼────┤
│八 │九十八年十一│己○○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中│一千五百元(三票) │三二 │
│ │月中旬某日某│ │央路二段三八六巷一一│ │ │
│ │時許 │ │五號住處內 │ │ │
├──┼──────┼────┼──────────┼──────────┼────┤
│九 │九十八年十一│寅○ │彰化縣線西鄉德興村線│三千元(六票) │三三 │
│ │月中旬某日某│ │伸路九八號之二居所內│ │ │
│ │時許 │ │ │ │ │
├──┼──────┼────┼──────────┼──────────┼────┤
│十 │九十八年十一│N○○ │彰化縣線西鄉○○路上│二千五百元(五票) │三四 │
│ │月中旬某日某│ │某處 │ │ │
│ │時許 │ │ │ │ │
├──┼──────┼────┼──────────┼──────────┼────┤
│十一│九十八年十一│G○○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一千五百元(三票) │三五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五五號住處內 │ │ │
│ │時許 │ │ │ │ │
├──┼──────┼────┼──────────┼──────────┼────┤
│十二│九十八年十一│B○○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二千元(四票) │三六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一○○號住處內 │ │ │
│ │時許 │ │ │ │ │
├──┼──────┼────┼──────────┼──────────┼────┤
│十三│九十八年十一│辰○○ │彰化縣線西鄉德興村線│二千元(四票) │三七 │
│ │月中旬某日某│ │伸路九八號居所內 │ │ │
│ │時許 │ │ │ │ │
├──┼──────┼────┼──────────┼──────────┼────┤
│十四│九十八年十一│戌○○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二千五百元(五票) │三八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一○二號住處內 │ │ │
│ │時許 │ │ │ │ │
├──┼──────┼────┼──────────┼──────────┼────┤
│十五│九十八年十一│M○○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中│四千元(八票) │三九 │
│ │月中旬某日某│ │央路二段五二七號居所│ │ │
│ │時許 │ │內 │ │ │
├──┼──────┼────┼──────────┼──────────┼────┤
│十六│九十八年十一│X○○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二千五百元(五票) │四十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五五號住處內 │ │ │
│ │時許 │ │ │ │ │




├──┼──────┼────┼──────────┼──────────┼────┤
│十七│九十八年十一│玄○○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一千元(二票) │四一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四九號住處內 │ │ │
│ │時許 │ │ │ │ │
├──┼──────┼────┼──────────┼──────────┼────┤
│十八│九十八年十一│庚○○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沿│一千五百元(三票) │四二 │
│ │月中旬某日某│ │海路二段一○五號居所│ │ │
│ │時許 │ │內 │ │ │
├──┼──────┼────┼──────────┼──────────┼────┤
│十九│九十八年十一│V○○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一千元(二票) │四三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九一號住處內 │ │ │
│ │時許 │ │ │ │ │
├──┼──────┼────┼──────────┼──────────┼────┤
│二十│九十八年十一│子○○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三千五百元(七票) │四四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九四號住處內 │ │ │
│ │時許 │ │ │ │ │
├──┼──────┼────┼──────────┼──────────┼────┤
│二一│九十八年十一│R○○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二千元(四票) │四五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七二號住處內 │ │ │
│ │時許 │ │ │ │ │
├──┼──────┼────┼──────────┼──────────┼────┤
│二二│九十八年十一│H○○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一千五百元(三票) │四六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六七號住處內 │ │ │
│ │時許 │ │ │ │ │
├──┼──────┼────┼──────────┼──────────┼────┤
│二三│九十八年十一│I○○ │彰化縣線西鄉○○路二│一千元(二票) │四七 │
│ │月中旬某日某│ │段五二九號J○○之居│ │ │
│ │時許 │ │所內(聲請書誤載為彰│ │ │
│ │ │ │化縣線西鄉○○路○段│ │ │
│ │ │ │五六○巷五七之一號)│ │ │
├──┼──────┼────┼──────────┼──────────┼────┤
│二四│九十八年十一│癸○○ │彰化縣線西鄉○○路二│一千元(二票) │四八 │
│ │月中旬某日某│ │段五二九號居所內 │ │ │
│ │時許 │ │ │ │ │
├──┼──────┼────┼──────────┼──────────┼────┤
│二五│九十八年十一│J○○ │彰化縣線西鄉○○路二│五百元(一票) │四九 │
│ │月中旬某日某│ │段五二九號居所內 │ │ │
│ │時許 │ │ │ │ │
├──┼──────┼────┼──────────┼──────────┼────┤
│二六│九十八年十一│K○○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一│一千元(二票) │五十 │




│ │月中旬某日某│ │○三號附近見興宮旁 │ │ │
│ │時許 │ │ │ │ │
├──┼──────┼────┼──────────┼──────────┼────┤
│二七│九十八年十一│亥○○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某│五百元(一票) │二四 │
│ │月中旬某日某│ │農田內 │ │ │
│ │時許 │ │ │ │ │
└──┴──────┴────┴──────────┴──────────┴────┘
附表二:黃咸賄選之對象
┌──┬──────┬────┬──────────┬──────────┬────┐
│編號│ 時 間 │收受賄賂│ 收受賄賂地點 │收受賄賂之金額(新臺│備註:主│
│ │ │之被告 │ │幣) │文欄編號│
├──┼──────┼────┼──────────┼──────────┼────┤
│一 │九十八年十一│L○○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二千五百元(五票) │三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十七號住處內 │ │ │
│ │時許 │ │ │ │ │
├──┼──────┼────┼──────────┼──────────┼────┤
│二 │九十八年十一│宇○○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七千五百元(十五票)│四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十號住處內 │ │ │
│ │時許 │ │ │ │ │
├──┼──────┼────┼──────────┼──────────┼────┤
│三 │九十八年十一│巳○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八千元(十六票) │五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二五號內 │ │ │
│ │時許 │ │ │ │ │
├──┼──────┼────┼──────────┼──────────┼────┤
│四 │九十八年十一│F○○○│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六千五百元(十三票)│六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九號住處內 │ │ │
│ │時許 │ │ │ │ │
├──┼──────┼────┼──────────┼──────────┼────┤
│五 │九十八年十一│丁○○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三千元(六票) │七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十三號住處內 │ │ │
│ │時許 │ │ │ │ │
├──┼──────┼────┼──────────┼──────────┼────┤
│六 │九十八年十一│T○○○│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中│八千元(十六票) │八 │
│ │月中旬某日某│ │央路二段二九二巷十五│ │ │
│ │時許 │ │號住處內 │ │ │
├──┼──────┼────┼──────────┼──────────┼────┤
│七 │九十八年十一│W○○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中│三千元(六票) │九 │
│ │月中旬某日某│ │央路二段三一四號住處│ │ │
│ │時許 │ │內 │ │ │
├──┼──────┼────┼──────────┼──────────┼────┤




│八 │九十八年十一│S○○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中│四千元(八票) │十 │
├──┤月十五日上午├────┤正路二八五號居所內 │ │ │
│九 │十時許 │A○○ │ │ │ │
├──┼──────┼────┼──────────┼──────────┼────┤
│十 │九十八年十一│地○○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四千元(八票) │二 │
│ │月十八日下午│ │西路七號住處內 │ │ │
│ │二時許 │ │ │ │ │
├──┼──────┼────┼──────────┼──────────┼────┤
│十一│九十八年十一│酉○○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一千元(二票) │一 │
│ │月十八日下午│ │西路七號住處內 │ │ │
│ │二時許 │ │ │ │ │
└──┴──────┴────┴──────────┴──────────┴────┘
附表二:林家伃賄選之對象
┌──┬──────┬────┬──────────┬──────────┬────┐
│編號│ 時 間 │收受賄賂│ 收受賄賂地點 │收受賄賂之金額(新臺│備註:主│
│ │ │之被告 │ │幣) │文欄編號│
├──┼──────┼────┼──────────┼──────────┼────┤
│一 │九十八年十一│午○○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二千元(四票) │十一 │
│ │月中旬某日某│ │西路二八之四號住處內│ │ │
│ │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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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