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三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貳年。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共參拾枚、財團法人花蓮縣體育發展基金會支出傳票上偽造之印文共參拾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丙○○係公益財團法人花蓮縣體育發展基金會幹事,依該基金會之章程,負責辦 理補助各學校及運動團體體育活動經費事宜,而掌管該基金會,並負責發給該基 金會之補助經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 九月六日起,至八十九年十月七日止,利用職務上辦理各體育單位申請各項體育 活動經費補助之機會,於各項申請補助案核准後,即通知申請單位之領款人簽發 領據,並在領據上蓋章及簽名後,以該領據製作支出傳票請該基金會財務組領得 支票後,並未將其公益上所持有之前開補助體育經費之支票交付予各申請單位, 竟連續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盜刻與申請單位領款人(詳如附表所示)前述領據 上相似之印章,而在支出傳票上偽造申請單位領款人之印文,以偽造各申請單位 已領得支票之收據文書,並行使該偽造之支出傳票交付予基金會財務組保存,而 將各申請單位補助款侵占入已,再存入不知情,且平時即由丙○○代為保管存摺 之義父黃宏堯名下之合作金庫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後,再提領花用,總計侵占體 育活動補助款新台幣(下同)一百十萬零一千六百十一元。嗣丙○○於犯罪後,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自行前往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自首,並自動向花蓮縣 體育發展基金會繳交所侵占之全部財物。
二、案經丙○○向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自首後,移送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在調查站調查時、偵查中及本院調查、審理時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花蓮縣政府教育局體建課課員即該基金會財務組出納乙○○到 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如花蓮縣體育發展基金會之支出傳票(詳如附表所示)附 卷,被告用以存放侵占款之黃守堯所有合作金庫活期儲蓄存摺影本及花蓮縣體育 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被告所犯罪刑如下: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刑 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公益上侵占罪。公訴人雖認該基金會係受花蓮縣政府教育 局委託辦理補助各學校及運動團體體育活動經費事宜,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 公務之人,而被告侵占上開款項之行為,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罪云云,然查該基金會於八十四年核准成立時之基金為一千三百八十五 萬零九百四十元,其來源由花蓮縣政府捐助六百萬元,民間募款六百四十六萬 一千一百八十七元,及資金定存利息一百三十八萬九千七百五十三元,另八十 六年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捐助七百萬元,其會址雖設於花蓮縣政府教育局內,然 該基金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即獨立以基金孳息辦理各項體育活動,基 金保管運用之業務計劃,及經費之動支圴提經董事會核定後實施,該基金會並 未由花蓮縣教育局編列經費補助該基金會辦理體育業務,且花蓮縣教育局亦未 委託該基金會辦理任何事務,則該基金會與花蓮縣教育局間,並無任何委辦事 項關係等情,分別有花蓮縣政府教育局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九十府教體字第一 0二九三三號、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九十府教體字第一三八0九二號函及函附 之財團法人花蓮縣體育發展金會組織章程及經費來源說明附本院卷可查,足認 該基金會為一公益財團法人而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法人,顯然公訴人 對此容有誤會,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人盜刻各申請單位領款人之印章之行為為間接正犯。被告偽 造印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偽造之低度行 為,已為其後持以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偽造 文書與公益侵 占罪,二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公益上侵 占罪處斷。被告所為多次偽造文書進而侵占款項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 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查 被告侵占上開款項後,於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即主動前往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 調查站自首,並接受偵訊,有調查局筆錄可按,為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 裁判,應依法減輕其刑,並先加重後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身為基金會幹事,卻長期侵占該體育基金會之公益基金,所用手段 、侵占金額為一百多萬元,犯罪後主動自首,返還侵占款,且犯罪後坦白承認 行之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丙○○前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二份在卷足憑,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本院 認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 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四)又被告所偽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印章共三十枚,雖未扣案,然既未證明已經 滅失,仍應與財團法人花蓮縣體育發展基金會支出傳票上偽造之印文共三十枚 ,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五)又公訴人另認被告將侵占之體育補助款項存入其義父黃守堯帳戶內再提領花用 之行為,同時觸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之洗錢罪。然查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 係指: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而言 ,該法第二條已有規定。又所稱重大犯罪,係指下列各款之罪:一、所犯最輕 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或第二款至十一款之各罪而言,該法第 三條亦定有明文。而被告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公益侵占罪,其刑度為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且不屬該法第二款至第十一款所列之罪名,因而被告所為
自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九條之洗錢罪,惟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公益侵占罪 間,公訴人認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之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順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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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支票發票日 │ 補 助 項 目 │金額(新台幣)│偽造印章及偽造│
│ │ │ │ │支出傳票上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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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88年9月6日 │南區田徑訓練站六│八萬七千四百│ │
│ │票號310524號│至八月份經費 │二十八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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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88年9月10日 │慢壘委員會辦理八│二萬元 │慢壘主任委員「│
│ │票號310525號│十八年度第一屆日│ │黃培修」印章及│
│ │ │出盃錦標賽 │ │印文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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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88年9月17日 │優秀游泳選手吳昆│三萬元 │吳昆霖、張育銘│
│ │票號310526號│霖、教練張育銘獎│ │印章及印文各一│
│ │ 310527號│勵金赴印度參賽 │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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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88年10月8日 │棒球委員會辦理第│二萬元 │棒球委員會執行│
│ │票號310530號│五屆金龍旗青棒賽│ │長李鐘和印章及│
│ │ │暨第一屆青少棒、│ │印文一枚 │
│ │ │少棒選拔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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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88年10月19日│北區田徑訓練站九│四萬零二百八│北區訓練站教練│
│ │票號310531號│月份經費 │十五元 │金良遠印章及印│
│ │ │ │ │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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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88年10月29日│太昌國小辦理八十│二萬元 │太昌國小總務鍾│
│ │票號310532號│八年度全國中小學│ │秋子印章及印文│
│ │ │健身操花蓮縣預賽│ │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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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88年11月2日 │贊助八十八年度全│一萬六千五百│太昌國小總務鍾│
│ │票號310533號│縣運動會飲用純水│元 │秋子印章及印文│
│ │ │ │ │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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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88年11月2日 │中區田徑訓練站九│二萬九千一百│中區訓練站出納│
│ │票號310534號│月份經費 │四十二元 │朱金水印章及印│
│ │ │ │ │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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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88年11月3日 │中區田徑訓練站十│二萬九千一百│中區訓練站出納│
│ │票號310536號│月份經費 │四十二元 │朱金水印章及印│
│ │ │ │ │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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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88年11月5日 │南區田徑訓練站九│二萬九千一百│南區訓練站教練│
│ │票號310537號│月份經費 │四十二元 │陳增坤印章及印│
│ │ │ │ │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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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88年11月5日 │南區田徑訓練站十│二萬九千一百│南區訓練站教練│
│ │票號310538號│月份經費 │四十二元 │陳增坤印章及印│
│ │ │ │ │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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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88年11月11日│南區田徑訓練站十│二萬九千一百│南區訓練站教練│
│ │票號310539號│一月份經費 │四十二元│陳增坤印章及印│
│ │ │ │ │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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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88年11月17日│中華工商拳擊選手│二萬八千八百│中華高級工商職│
│ │票號310540號│營養費 │元 │業學校校章及出│
│ │ │ │ │納楊美芳印章及│
│ │ │ │ │印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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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88年11月17日│教練羅子源帶領參│四萬二千元 │帆船委員會主委│
│ │票號310541 │加八十八年度全國│ │蕭權彰印章及印│
│ │ 310542 │中正盃帆船錦標賽│ │文各一枚 │
│ │ 310543 │暨一九九九年亞洲│ │ │
│ │ 310544 │盃帆船選拔賽獎勵│ │ │
│ │ 510545號│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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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88年11月20日│中區田徑訓練站十│二萬九千一百│中區訓練站出納│
│ │票號310546號│一月份經費 │四十二元 │朱金水印章及印│
│ │ │ │ │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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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88年12月10日│補助小學體育促進│一萬元 │ │
│ │票號310547號│會參加八十八年度│ │ │
│ │ │全國中等學校暨分│ │ │
│ │ │齡田徑錦標賽營養│ │ │
│ │ │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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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88年12月10日│基金會補購體育器│三萬元 │ │
│ │票號310548號│材贈予花蓮縣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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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88年12月10日│中區田徑訓練站十│二萬九千一百│中區訓練站出納│
│ │票號310549號│二月份經費 │四十二元 │朱金水印章及印│
│ │ │ │ │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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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88年12月14日│北區田徑訓練站十│四萬零二百八│ │
│ │票號310551號│月份經費 │十五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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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88年12月14日│北區田徑訓練站十│四萬零二百八│ │
│ │票號310552號│一月份經費 │十五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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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88年12月14日│北區田徑訓練站九│四萬零二百八│ │
│ │票號310553號│月份經費 │十八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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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88年12月15日│致贈平和國中拳擊│一萬元 │(由丙○○代領)│
│ │票號310555號│訓練營選手加菜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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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88年11月5日 │南區田徑訓練站十│二萬九十一百│南區訓練站教練│
│ │票號310556號│二月份經費 │四十六元 │陳增坤印章及印│
│ │ │ │ │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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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88年12月22日│支付遠景打字印刷│二千六百元 │ │
│ │票號310557號│第二屆董事聘書及│ │ │
│ │ │裝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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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89年1月27日 │補助八十八年全國│五萬元 │會計葉春楨印章│
│ │票號310562號│運動會績優選手餐│ │及印文各一枚 │
│ │ │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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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88年1月31日 │獎勵優秀選手張建│一萬元 │ │
│ │票號310563號│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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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89年2月11日 │補助桌球委員會九│二萬元 │桌球委員會委員│
│ │票號310566號│十年全中運寒假培│ │簡春朱印章及印│
│ │ │訓經費 │ │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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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89年2月11日 │補助拳擊委員會九│二萬元 │拳擊委員會委員│
│ │票號310567號│十年全中運寒假培│ │張振森印章及印│
│ │ │訓經費 │ │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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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89年2月11日 │補助網球委員會九│二萬元 │網球委員會委員│
│ │票號310568號│十年全中運寒假培│ │鍾安太印章及印│
│ │ │訓經費 │ │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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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89年2月11日 │補助游泳委員會九│二萬元 │游泳委員會委員│
│ │票號310570號│十年全中運寒假培│ │張育銘印章及印│
│ │ │訓經費 │ │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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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89年2月21日 │補助足球委員會九│二萬元 │足球委員會委員│
│ │票號310571號│十年全中運寒假培│ │陳益雄印章及印│
│ │ │訓經費 │ │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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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89年2月22日 │補助光復商工之九│二萬元 │光復商工教職員│
│ │票號310572號│十年全中運寒假培│ │黃天賜印章及印│
│ │ │訓經費 │ │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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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89年3月2日 │補助射箭委員會九│二萬元 │射箭委員會委員│
│ │票號310573號│十年全中運寒假培│ │曾震仁印章及印│
│ │ │訓經費 │ │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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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89年4月5日 │補助拳擊委員會辦│二萬元 │拳擊委員會委員│
│ │票號310581號│理八十九年縣長杯│ │張森正印章及印│
│ │ │拳擊錦標賽 │ │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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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89年4月11日 │補助籃球委員會辦│二萬元 │籃球委員會委員│
│ │票號310582號│理八十九年縣長杯│ │陳坤和印章及印│
│ │ │拳擊錦標賽 │ │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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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89年4月25日 │補助中小學棒球運│二萬元 │棒球運動工作小│
│ │票號310584號│動工作小組參加八│ │組林俊男印章及│
│ │ │十八年度全國棒球│ │印文各一枚 │
│ │ │聯賽軟式組總決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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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89年5月5日 │補助空手道委員會│二萬元 │空手道委員會委│
│ │票號310587號│辦理八十九年縣長│ │員宋一忠印章及│
│ │ │杯空手道錦標賽 │ │印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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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89年5月24日 │補助拔河委員會辦│二萬元 │拔河運動委員會│
│ │票號310588號│理八十九年縣長杯│ │委員周文修印章│
│ │ │拔河錦標賽 │ │及印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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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89年5月29日 │補助拳擊委員會辦│二萬元 │拳擊委員會委員│
│ │票號310589號│理縣長杯拳擊錦標│ │張森正印章及印│
│ │ │賽 │ │文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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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89年6月22日 │補助溜冰委員會辦│一萬元 │ │
│ │票號310595號│理直排輪競賽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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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89年7月21日 │補助跆拳道委員會│二萬元 │ │
│ │票號310599號│辦理教練講習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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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89年7月27日 │補助撞球委員會辦│二萬元 │ │
│ │票號310600號│理校際杯撞球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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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89年10月7日 │補助羽球委員會辦│二萬元 │ │
│ │票號310808號│理裁判講習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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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新台幣一百十萬零一千六百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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