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年籍詳.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以98年度訴字第138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程序。惟查本件另有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本院認為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官 石馨文
法官 吳芙如
法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