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516號
PTDV,99,司促,2516,2010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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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所有董事
  及監察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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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