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所有董事 及監察人之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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