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律師 葉婉玉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朋助律師被 告 禾鑫工程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幸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