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八一號
原 告 甲○○○石材工
具股份有限公司 設花蓮市○○路六九號
法定代理人 龍靜國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二、本件被告乙○○被訴侵占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四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陳淑媛
法官 湯文章
法官 陳世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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