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更字,91年度,2號
TTDM,91,附民更,2,200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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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更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自更字第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廿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范智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廿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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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