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更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自更字第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廿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范智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廿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