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825號
ILDV,99,司促,825,2010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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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25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源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
  債務人丙○○於96年間因經營砂石場需要資金週轉向債權人
  借款,並交付由源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所簽發
  之支票一紙,面額新台幣200,000元,到期日為96年8月20日
  ,屆期經提示,竟遭退票,有退票理由單可憑,且屢次向其
  催討,卻置之不理,迄今尚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
  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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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