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25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源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
債務人丙○○於96年間因經營砂石場需要資金週轉向債權人
借款,並交付由源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所簽發
之支票一紙,面額新台幣200,000元,到期日為96年8月20日
,屆期經提示,竟遭退票,有退票理由單可憑,且屢次向其
催討,卻置之不理,迄今尚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
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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