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9年度,736號
SLDV,99,票,736,2010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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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票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麗科技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瑞麗科技有限公司簽發之 本票3 紙。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相對人瑞麗科技有限公司簽發之本票,均未依票據法第12 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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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麗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