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9年度,653號
SLDV,99,票,653,2010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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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票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貳萬肆仟陸佰貳拾捌
  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正書狀傑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㈢提出傑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丙○○、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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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