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票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貳萬肆仟陸佰貳拾捌
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正書狀傑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㈢提出傑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丙○○、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