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 校之捐助章程,依民國98年11月26日第10屆第10次董事會決 議變更,且經教育部以99年1 月27日台技㈡字第0990008656 號函許可在案。為此,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 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主管機關准予變更函、董事會議記錄 、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 份等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 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 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 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三、經查,由卷附聲請狀聲請人欄係記載「財團法人康寧醫護暨 管理專科學校」,及具狀人欄係蓋用「財團法人康寧醫護暨 管理專科學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等情,可知本件聲請 人係財團法人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而非以董事或其他 有權聲請之人名義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提出法定 格式之書狀,聲請人部分復屬無從補正之事項,自應予以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