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16號
SLDV,99,建,16,201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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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宏德工程行即何秀玲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寶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均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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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