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9年度,26號
SLDV,99,司,26,201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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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詮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詮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係詮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業經依法聲報清算完結,並經鈞院以99年度司字第25號函准 予備查在案。茲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鈞院指定簿冊 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係詮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 法條規定,其聲請本院指定詮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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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