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9年度,3017號
SLDV,99,促,3017,20100212,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3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瑞麗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麗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