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9年度,2235號
SLDV,99,促,2235,2010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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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22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旭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元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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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