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8年度,56號
SLDV,98,勞訴,56,2010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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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陳美華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間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肆
仟捌佰捌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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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