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5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麥怡平律師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中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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