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 告 祭祀公業王合和
法定代理人 王文雄
王定章
王文堅
王東賢
共 同 王志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乙○○
甲○○
前二人共同 莊秀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紹鐘律師
林殷廷律師
被 告 丁○
壬○○
己○○
庚○○
癸○○
辛○○
戊○
丑○○即李長佳、.
兼前九人共 子○○
同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三七八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7 8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