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79號
KLDV,99,司促,279,2010020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9號
債 權 人 丙○○
債 務 人 億隆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拾柒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參拾柒萬元自民
  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億隆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