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72號
CYDV,99,補,72,201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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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黃謄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金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000 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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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