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二號
原 告 上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陸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捌萬玖仟叁
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捌佰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萬零陸佰
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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