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仁義高級中學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仁義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仁 義高級中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 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 13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 62條、第 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仁義高 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 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朱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