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14號
CYDV,99,司拍,14,20100226,10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 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 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 第128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7 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動產,為擔保對於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而現在 尚未清償者)及將來所負之債務,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 同)5,000,000 元之第貳順位動產扺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 間自95年7月12日起至97年7月11日止,經登記在案。茲因相 對人向聲請人借款3,400,000元,並約定在97年7月11日以前 清償完畢。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迄今尚積欠2,172,127元 ,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經濟部工業局動產 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抵 押契約書、經濟部工業局函、支票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尚欠2,172,127元部分,相對人於99年1月 20日具狀陳稱只積欠聲請人1,353,995 元,經查:聲請人所 提票號AT0000000、AT0000000、AR0000000、AT0000000、AT 0000000、AT0000000等六紙支票,其中票號AT0000000、AT0 000000、AT0000000 三紙支票並非相對人所簽發亦無相對人 背書,其餘票號AT0000000、AT0000000、AR0000000 三紙支 票均由相對人背書、票面金額總計1,524,000 元,故本件聲 請人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之債權額係1,524,000 元。是本件聲 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 債權證明文件而為形式之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 人上開陳述,已涉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 ,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14號│
├──┬──────────┬──┬────┬─────────────┬─────┬────┬─────┤
│ 編 │物 品 名 稱│單位│數 量│物 品 所 在 地│規格及型式│ 廠 牌 │出廠年月日│
│ 號 │ │ │ │ │ │ │ │
├──┼──────────┼──┼────┼─────────────┼─────┼────┼─────┤
│001 │殺菌系統 │式 │1 │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民雄工業│2300L/HR │康禾利威│94年4月 │
│ │ │ │ │區○○路25號 │ │牌 │ │
├──┼──────────┼──┼────┼─────────────┼─────┼────┼─────┤
│002 │送蓋機及周邊輸送帶 │套 │1 │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民雄工業│SUS304 │長順牌 │94年4月 │
│ │ │ │ │區○○路25號 │ │ │ │
├──┼──────────┼──┼────┼─────────────┼─────┼────┼─────┤
│003 │全自動轉盤式噴洗填充│套 │1 │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民雄工業│R/F/C20206│傑松牌 │94年4月 │
│ │設備 │ │ │區○○路25號 │ │ │ │
├──┼──────────┼──┼────┼─────────────┼─────┼────┼─────┤
│004 │重油蒸汽鍋爐 │套 │1 │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民雄工業│CH-1800H │志豪牌 │94年4月 │
│ │ │ │ │區○○路25號 │ │ │ │
├──┼──────────┼──┼────┼─────────────┼─────┼────┼─────┤
│005 │雙面側貼加頸標自動貼│台 │1 │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民雄工業│KWT-630A │克維特牌│94年4月 │
│ │標機 │ │ │區○○路25號 │ │ │ │
└──┴──────────┴──┴────┴─────────────┴─────┴────┴─────┘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 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1/1頁


參考資料
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