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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