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3 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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