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交簡附民字,98年度,2號
CYDM,98,朴交簡附民,2,201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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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戊○○
      己○○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庚○○ 住嘉義縣太保市舊埤里新埤76號之2
被   告 丁○○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番路鄉公田村馬厝25號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身分證統一編號:CYZ00000000000號
          設嘉義縣民雄鄉大崎村頂埤仔1之1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嘉義縣民雄鄉大崎村頂埤仔1之1號
被   告 欣德營造有限公司
          身分證統一編號:CYZ00000000000號
          設雲林縣口湖鄉○○村○○路4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雲林縣口湖鄉○○村○○路4號1樓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交訴字第八五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任職於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任建公司),擔任駕駛預拌混凝土自用大貨車,並負責 操作貨車上混凝土灌漿機器,為從事業務之人。因任建公司 配合欣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德公司),共同承攬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之地下電纜管線遷移 工程,並進行路面開挖、埋設管線及管路灌漿作業,丁○○ 明知汽車應按遵行方向行駛,如欲停車或臨時停車,均須依 道路順行方向,且車輛遇有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 頭燈以為警示,其竟疏未注意,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 日下午六時七分許,在嘉義縣太保市○○○○○路四點五公 里處之施工路段,將其所駕駛車牌號碼TS-869號之自用大貨 車,逆向停跨於該路段之機車優先道與汽車車道間,且未開 啟車頭燈;另承包該工程之承包商欣德公司未依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於工程進行中,樹立警告標誌 ,夜間並安裝警告燈,欣德公司有未依交通維持計畫書設置 警告標誌之嫌,適有李美秀駕駛車牌號碼TR2-522號之輕型 機車,沿嘉義縣太保市○○○○○路,由南向北方向直行前



來,李美秀因上開貨車未開啟頭燈警示而閃避不及發生碰撞 ,其人車倒地後受有胸腹部挫傷併出血、頭部外傷併顱腦出 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於同日晚上七時五十分許不治死亡 。原告乙○○○李美秀之母親,原告己○○戊○○為李 美秀之子,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乙○○○新台幣0000000元;應連帶 給付原告戊○○0000000元;應連帶給付原告己○○000000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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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