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提本件聲請狀所載之附表,並具狀確認本件借款
金額及清償日期。
(二)請補提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勿提網路申領
之電子謄本)
(三)請具狀確認送達代收人丙○○是否為聲請人二人之共
同送達代收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