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15號
NTDV,99,司拍,15,20100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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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提本件聲請狀所載之附表,並具狀確認本件借款
     金額及清償日期。
  (二)請補提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勿提網路申領
     之電子謄本)
  (三)請具狀確認送達代收人丙○○是否為聲請人二人之共
     同送達代收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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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