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64號
NTDV,98,訴,164,2010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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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4號
原   告 本豐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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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本豐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