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8年度,30號
NTDM,98,訴緝,30,2010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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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緝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40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
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在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收據」公文書各壹張及「請求暫時性凍結執行聲請書」之文書壹張上偽造之「台中地方法會」印文各壹枚、在偽造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收據」公文書壹張上「收款員」欄偽造之「林志明」署名壹枚、偽造之「台中地方法會」印章壹顆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綽號「多哥」之成年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造公 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7年3月18日上午 8時50分許,由冒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書華 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與甲○○,佯稱其身分證遭人冒 名投資公司,該公司目前已倒閉並積欠大眾銀行新台幣(下 同)1億餘元,法院已經傳喚2次均未到庭,除非其提領現金 270萬元分案處理,否則當日要前往其南投縣南投市○○里 ○○路232號住處拘提云云,甲○○因而陷於錯誤,隨即於 當日上午11時許前往南投市○○路臺灣銀行提領現金270萬 元後返回其上開住處等候;另一方面,由「多哥」駕駛登記 車主為乙○○之妹陳珮羚、而由乙○○使用之車號1439-RH 號自小客車搭載乙○○,於同日下午1時40分許,前往甲○ ○上開住處,由乙○○配戴偽造之監管科人員證件,手持偽 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偵查卷宗」、「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收據」公文書各1 張(上均以偽造之「台中地方法會」印章1顆蓋妥「台中地 方法會」印文各1枚)及「請求暫時性凍結執行聲請書」1張 (上以偽造之「台中地方法會」印章1顆蓋妥「台中地方法 會」印文1枚),乙○○並在上開收據「收款員」欄偽造「 林志明」之署名1枚,冒充係上開「張書華檢察官」命其到 場收取款項,並將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及文書交與甲○○收執 而行使,而向甲○○取款27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於所屬人員管理、職 務執行及文書製作之正確性及公信力,乙○○就該次詐騙所 得金額分得1萬元。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甲○○、證人陳珮羚、證人即陳珮羚之夫鐘瑞龍於警詢 時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住處之路口監視器 翻拍畫面3張、被害人所有之臺灣銀行存摺影本、車籍查詢-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臺灣台中地方 法院收據」公文書各1張及請求暫時性凍結執行聲請書1張附 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本案事證明 確,其犯行足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 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製作人實無其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 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卻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 著有54年台上字第140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案偽造之文 書雖有以「地檢署監管科」之名義製作,惟檢察署實際上並 無此一單位,然其內容均與犯罪偵查事項有關,核與檢察署 之業務相當,且一般人苟非熟知檢察組織,尚不足以分辨該 單位是否實際存在,仍有誤信該等文書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 作之真正文書之危險,堪認為偽造之公文書;至於「請求暫 時性凍結執行聲請書」,係由被告交與被害人,由被害人以 自己之名義作成之聲請書,並非表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 公文書」,亦非偽造之文書。
㈡而刑法所謂公印,係指公署或公務員職務上所使用之印信而 言;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 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印及其印文,最高法院著有22年 度上字第1904號、69年台上字第69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又按公印之形式凡符合印信條例規定之要件而製頒,無論為 印、關防、職章、圖記,如足以表示其為公務主體之同一性 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155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不符印信條例規定或不足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 之印文,即不得謂之公印(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與我國公務機關名銜不符之印文,難認 為公印文(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11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在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及「請求暫時性凍結執行聲請書」



上蓋用之「台中地方法會」印文,因現行各級檢察署或司法 機關中,從無關於該「台中地方法會」之編制,亦未曾有過 設置該機關之紀錄,政府自無可能依據印信條例製發該只公 印,而無從認定為依印信條例所規定製頒之印信,與公印之 要件不符,自屬一般偽造印章所蓋用形成之印文。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 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 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被告與「多哥」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 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屬之詐欺 集團成員,偽造「台中地方法會」印章,並持以蓋用在上開 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偵查卷宗」、「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收據」公文書及 「請求暫時性凍結執行聲請書」文書上,另被告在偽造之「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收據」公文書之「收款員」欄偽造「林志 明」署名1枚,其等偽造印章、印文、署名之行為,係偽造 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偽造監管科人員證 件之特種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㈣被告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僭行公務員職 權之時,亦係從事施以詐術之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故被告 所犯上開4罪間,具有犯罪時間上之重疊關係,而可評價為 一行為觸犯數個相異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應從一重之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雖 未論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部分之犯行,惟 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爰審酌被告年紀尚輕,本應循正途獲取穩定之經濟收入,竟 因圖謀非法所得而率然投身詐欺集團,價值觀念已有嚴重偏 差,且冒充司法機關之公務員身份向被害人詐騙取款,利用 民眾昧於司法程序,一時慌張而交付大筆辛苦積蓄,造成被 害人等損失重大且求償無門,嚴重破壞國家公權力機關之威 信,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甚鉅,惟無證據證明被告為本案之 主謀者,犯後又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無前科,素行良 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公訴人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3年,惟 本院審酌上情,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資懲儆,併予 敘明。
㈥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偵查卷宗」、「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收據」公文書各



1張、「請求暫時性凍結執行聲請書」1張,均已交付被害人 ,而非屬被告、「多哥」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之物, 均無從諭知沒收,然在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及文書上偽造之「 台中地方法會」印文各1枚、偽造之「林志明」署名1枚,仍 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偽造之「台中地方法會」印 章1顆,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諭知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1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第158條第1項、第55條、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158條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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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