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2807號
TPBA,98,訴,2807,2010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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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07號
原   告 洧豪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10月26
日台財訴字第098004833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 理人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 法第105 條第1 項、第58條、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狀 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簽章,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 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依行 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二、本件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 未表明被告及其代表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等事項,亦 未簽章,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98年度訴字第 2807 號 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 月11日送 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僅補正繳費,訴狀程 式之欠缺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吳慧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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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洧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