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9年度,64號
TPEV,99,北補,64,2010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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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光大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損害賠
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本件標的金額,並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系爭損害賠 償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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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大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