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4903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興久國際環保資源再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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