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98年度,64號
TPEV,98,北建簡,64,2010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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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建簡字第64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潘中義即中義消防器材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國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
伍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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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